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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所定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包括持偽造、變造、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護照、旅行證或其他相類之證書、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虛偽結婚、偷渡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入境在內。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未經許可入境者,包括持偽造、變造、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護照、旅行證或其他相類之證書、偷渡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入境者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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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