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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九十五條之三所稱人民,指自然人、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 本條例第七十八條所稱人民,指自然人及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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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