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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 第17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17條
本校校長綜理校務,其權責如下: 一、教育方針擬訂事項。 二、施政計畫決定事項。 三、主持警察學術研究及發展事項。 四、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事項。 五、法令規章訂定、修正、廢止及重大疑義核釋事項。 六、對外契約簽訂事項。 七、指揮監督各單位工作推行及改進事項。 八、警監(簡任)、警正(荐任)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及警佐(委任)以下人員派免、遷調之核定事項。 九、各級人員考核、獎懲事項。 十、主持及出席各項會議。 十一、其他重要公務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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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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