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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 第18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18條
本校教育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其權責如下: 一、校長差假時代理校務事項。 二、重要校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三、協助校長督導考核各單位工作推行與改進事項。 四、遴聘專、兼任教師擬議事項。 五、文稿核閱與公文代判事項。 六、各單位工作及權責問題協調解決事項。 七、教職員考核、獎懲擬議及核轉事項。 八、新聞發布事項。 九、校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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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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