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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21條

本校教官、教師擔任教課、學術研究、輔導學生(員),並承校長之命,執行指定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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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