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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20條

本校各處、室、館、科、班、總隊等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例行文稿代判事項。 二、已奉核定案件處理事項。 三、各種報告及業務通報核定事項。 四、會議主持事項。 五、工作分配、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勤惰考核及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事項。 七、工作考核及獎懲擬議事項。 八、主管業務法令疑義研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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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