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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 第22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22條
本校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下列業務: 一、主管差假時,奉命代理其職務事項。 二、本組工作計畫、方案、法案、行政報告等初步編製及審核事項。 三、本組業務分配、審查及執行事項。 四、本組文稿初核或重要文稿撰擬事項。 五、本組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獎懲擬議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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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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