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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26條

本校秘書、技正、編審、中隊長、訓導等各級人員,承各級長官之命,處理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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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