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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24條

本校大隊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大隊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指揮監督學生(員)軍事教育與生活教育之執行及考核事項。 二、指揮監督學生(員)精神與品德教育之執行及考核事項。 三、指揮監督學生(員)體技訓練與文康教育之執行及考核事項。 四、各級值星(日)官勤務核定及隊職幹部差假管理事項。 五、隊職幹部工作考核及獎懲擬議事項。 六、學生(員)差假及建議報告處理事項。 七、學生(員)實習幹部輔導及考核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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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