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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19條

本校主任秘書承校長、教育長之命,協調推展各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校政重大決策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督導策進事項。 三、文稿綜核、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督導事項。 四、研究發展業務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公共關係接洽聯繫事項。 六、重要會議籌辦事項。 七、本室人員工作考核及獎懲擬議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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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