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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第17條

蒙古各盟,各設盟民代表會議,其代表由本盟所屬各旗旗民代表會議推選 之,名額大旗三人,中旗二人,小旗一人,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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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