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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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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第18條
盟民代表會議之職權如左: 一、關於盟務之立法事項。 二、關於盟務之設計事項。 三、關於盟務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盟務之監察事項。 五、其他特別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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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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