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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第23條

蒙古各旗協理、管旗章京、副章京,均改為旗務委員,佐理旗務,名額大 旗六人,中旗四人、小旗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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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