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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 第34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執行機關依本法
第三十條
或
第三十一條
規定處以怠金時,應以文書載明下列事項送達於義務人: 一、執行機關及義務人。 二、應履行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與其依據及履行期限。 三、處以怠金之事由及金額。 四、怠金之繳納期限及處所。 五、不依限繳納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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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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