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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對於人之管束,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執行人員以強制力實施者,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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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