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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依本法
第四十一條
請求,特別損失之補償時,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並於簽名或蓋章後,向執行機關提出: 一、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三、請求補償之原因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請求補償之金額。 五、執行機關。 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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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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