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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第1條

為執行行政執行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項及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之 一、第三十三條之二之規定,並妥適辦理行政執行及民事執行業務之聯繫 事項,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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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