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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庭長之職責如左: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四、本庭評事所擬裁判書之核定。 五、本庭裁判可備充判例之選擇。 六、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 七、本庭評事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八、本庭所屬書記官工作之指揮及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九、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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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