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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本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經由庭長、評 事聯席會議,以現職辦案人員總額三分之二多數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 訴訟事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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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