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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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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第 三 章 庭長、評事
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 意見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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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長、評事」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各庭置庭長一人,評事四人,合議審判訴訟事件。
第15條
庭長之職責如左:一、本庭事務之監督。二、本庭評議之主持。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四、…
第17條
庭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代理次序表。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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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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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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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各庭為統一法令之見解,或院長認有必要時,得由院長召集庭長評事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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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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