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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評事職責如左: 一、主辦事件內容之審查報告。 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四、主辦事件裁判書之撰擬。 五、就主辦事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 六、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 七、院長、庭長交辦之審判外之院務。 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於評事充審判長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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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