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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1條

行言詞辯論時,審判長認有定額旁聽之必要者,得通知書記廳製發旁聽證 。 前項規定於評事調查證據時,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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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