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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訴訟事件具有參考價值者,應由審判長或評事交文書科摘錄要旨連同裁判 書正本提出於庭長、評事聯席會議審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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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