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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2條

經評議決定之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抄送文書科,並通 知機關以外之當事人。 經評議決定之裁判書原本,應送院長審閱後,製作正本。 院長於核閱前,得指定庭長襄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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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