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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5條

第 三 章 庭長、評事
各庭為統一法令之見解,或院長認有必要時,得由院長召集庭長評事聯席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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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長、評事」的其他條文

第14條各庭置庭長一人,評事四人,合議審判訴訟事件。第15條庭長之職責如左:一、本庭事務之監督。二、本庭評議之主持。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四、…第16條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第17條庭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代理次序表。第18條評事職責如左:一、主辦事件內容之審查報告。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三、參與評議時…第19條各庭評事席次,以任職年月日之先後定之,任職期間相同者,以職等高者為先,職等相同者,以年長者為…第20條各庭評事因事故致評議缺員時,依代理次序表,由他庭評事代理。第21條行言詞辯論時,審判長認有定額旁聽之必要者,得通知書記廳製發旁聽證。前項規定於評事調查證據時,…第22條經評議決定之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抄送文書科,並通知機關以外之當事人。經評議決…第23條訴訟事件具有參考價值者,應由審判長或評事交文書科摘錄要旨連同裁判書正本提出於庭長、評事聯席會…第24條本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經由庭長、評事聯席會議,以現職辦案人員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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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