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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10條

終結事件其裁判正本及卷證之送達與發還,書記官應於評結後十日內為之 ,並應於送達證書繳回後三十日內將卷宗歸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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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