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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8條

書記官應於開庭後四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承辦評事或審判長核閱, 但評事須製作裁判書者,應於二日內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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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