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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 第9條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9條
當事人請求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書記官應速定閱卷時間,通知當事 人,並於請求後七日內將卷宗交其閱覽、抄錄或攝影。 當事人親自來院聲請閱卷,並於聲請書內記明願當場閱卷者,書記官應即 將卷宗交其閱覽、抄錄或攝影,如有不能即時交閱之事由者,仍應於七日 內交閱。 事件分庭審理中者,應於卷宗交付書記官後七日內交閱。 卷宗為其他機關調閱者,應於卷宗歸還後七日內交閱。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經法院長官許可而為第一 項或第二項之請求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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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之期限,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3條
本規則所定之期限,除有法令所定得逾限之原因外,如有正當理由,亦得於期限屆滿前,報明院長酌予展…
第4條
訴訟事件,因未具備法定要件,而應以裁定駁回者,應於分庭後二十日內為之。其須經訊問或調查者,應…
第5條
訴訟事件之裁判,除前條情形外,應於分庭後一年內為之。
第6條
訴訟事件除以裁定或不經言詞審理以判決終結者外,應於決定行言詞審理之日起十日內,指定言詞辯論或…
第7條
書記官應於評事指定期日後四日內,製作通知書,送達於當事人或關係人。
第8條
書記官應於開庭後四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承辦評事或審判長核閱,但評事須製作裁判書者,應於二…
第10條
終結事件其裁判正本及卷證之送達與發還,書記官應於評結後十日內為之,並應於送達證書繳回後三十日…
第11條
事件自分庭之日起,逾九個月尚未終結者,由審查科分別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通知承辦評事及其…
第12條
事件自分庭之日起,逾一年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予辦理外,並按月填具遲延事件月報表(如…
第13條
遲延事件月報表,按事件分庭之先後,依次編列。
第14條
院長或庭長審核催辦通知或遲延事件月報表時,如發見事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
第15條
行政訴訟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視為不遲延:一、依法律規定或承辦評事聲請大法官解釋而停止訴…
第16條
視為不遲延事件,由院列管,並應於遲延事件未結月報表列報件數。視為不遲延事件,應隨時注意停止或…
第17條
(刪除)
第18條
辦理事件有無逾限,作為考績之參考。
第19條
本規則經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院長核定後施行,並陳報司法院備查。修正時亦同。
← 第8條
看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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