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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11條

事件自分庭之日起,逾九個月尚未終結者,由審查科分別查明列冊,報請 院長核閱後,通知承辦評事及其庭長促請注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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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