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 第4條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4條
訴訟事件,因未具備法定要件,而應以裁定駁回者,應於分庭後二十日內 為之。其須經訊問或調查者,應於分庭後十日內定期訊問或調查,並於訊 問或調查完畢後十日內以裁定駁回之。但案情複雜者,不在此限。 前項法定要件之欠缺可補正者,應於收案或發現法定要件欠缺後十日內酌 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除另需調取卷證者外,應於期間屆滿 二十八日內送請分庭處理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