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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4條

訴訟事件,因未具備法定要件,而應以裁定駁回者,應於分庭後二十日內 為之。其須經訊問或調查者,應於分庭後十日內定期訊問或調查,並於訊 問或調查完畢後十日內以裁定駁回之。但案情複雜者,不在此限。 前項法定要件之欠缺可補正者,應於收案或發現法定要件欠缺後十日內酌 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除另需調取卷證者外,應於期間屆滿 二十八日內送請分庭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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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