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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15條

行政訴訟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視為不遲延: 一、依法律規定或承辦評事聲請大法官解釋而停止訴訟程序,致不能終結 而有遲延者。 二、將證據送請鑑定或囑託調查,而未能於三個月內獲得鑑定或調查結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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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