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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34條

選手應穿著及準備競賽場地規定之安全防護用品始得進入競賽場,另不得 攜帶選手自備工具表規定以外且與試題有關之工具,或預先製妥之零件、 模型、半成品或與試題有關之型尺、型規或特殊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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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