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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38條

選手於競賽進行中,不得與裁判交談。但對裁判人員之宣布、說明或試題 有疑問、缺頁及其他疑義時,應立即於原位舉手,經裁判人員許可後,由 二名裁判人員共同解答或處理,事後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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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