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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35條

選手應於規定場地、時間內,熟悉分配使用之機具設備,並清點所發給之 資料及材料,經清點無誤後簽名確認。對於機具、設備及材料如有疑義, 應立即請裁判長處理,事後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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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