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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40條

選手於競賽進行中,須離開競賽場時,應經裁判長准許,並派裁判人員陪 同。離開時間不得超過十分鐘,並不得扣除離開時間。但選手如為身心障 礙者,得延長五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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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