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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 第12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公文之收發、分辦、繕校、印製、稽催、查詢及管理事項。 三、檔案之分類、管理事項。 四、工程、財物、勞務等之採購、驗收、管理事項。 五、辦公場所之營繕、維護、環境清潔管理事項。 六、車輛之登記、檢驗、調派、油料管理及保養維修事項。 七、司機、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事項。 八、財產表冊之編製、盤點、報廢及辦公用品之領發、保管事項。 九、經費之出納、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員工薪餉之發放事項。 十、局務會議之記錄及其他事務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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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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