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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第3條

本局設下列各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訓練發展組。 三、身心障礙者展能及技能檢定組。 四、就業服務組。 五、外國人聘僱管理組。 六、外國人聘僱許可組。 七、法務室。 八、資訊室。 九、秘書室。 十、人事室。 十一、會計室。 十二、統計室。 十三、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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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