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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事項與其他機關有關時,得請其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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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