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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3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綜合計畫處。 二、核能管制處。 三、輻射防護處。 四、核能技術處。 五、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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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