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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8條

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文書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稽催、查詢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本會委員會議、業務及主管會報等議事事項。 三、印信典守事項。 四、財產、物品之採購、保管及維護事項。 五、行政業務研考事項。 六、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七、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八、其他事務管理及不屬各處、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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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