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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6條

輻射防護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核子反應器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項。 二、放射性廢料貯存、處置場所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項。 三、核子事故緊急輻射偵測之評估及督導事項。 四、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暨操作人員有關執照之核發事項。 五、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管制事項。 六、游離輻射場所及環境輻射之稽查事項。 七、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之管制事項。 八、輻射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查事項。 九、輻射安全管制規範之研訂事項。 十、輻射防護人員之認可事項。 十一、輻射偵檢文件之核發事項。 十二、全國輻射背景及輻射劑量之管制檢查事項。 十三、放射線從業人員輻射防護能力鑑定及管制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輻射安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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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