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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5條

本會因應業務需要,得設核能研究所、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輻射偵測中心及原子能專業訓練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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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