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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4條

綜合計畫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研究發展政策、方案及計畫之研擬、規劃、推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二、原子能研究與應用機構設置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三、國內外有關原子能科學機構之合作及連繫事項。 四、核子保防業務之連繫、執行、監督及核擬事項。 五、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人才之儲備與出國進修之選送及統籌事項。 六、原子能科學教育輔導與發展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七、核子事故應變計畫之策劃及執行事項。 八、原子能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統籌電腦資訊業務之規劃、推行等事項。 九、原子能科學與技術專利權之讓與及合作事項。 十、核子事故之評估、賠償與保險等有關事項。 十一、原子能刊物之編譯及出版發行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綜合計畫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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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