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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0條

總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保管及稽催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款項出納、公產、公物保管及事務管理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六、不屬於其他各處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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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