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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2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綜合計劃處。 二、經濟研究處。 三、部門計劃處。 四、人力規劃處。 五、都市及住宅發展處。 六、財務處。 七、管制考核處。 八、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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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