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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2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四人,處長八人,專門委員三十三人至四十三 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八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 ;技正三十三人至四十三人,秘書三人至五人,稽核十人至二十人,視察 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十一人、秘書三人、 稽核七人、視察五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專員五十一人至六十 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十人至十六人,科員八十人至一百人 ,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人、科員五十三人,職位得列第 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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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