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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第12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財產及物品之保管事項。 五、關於庶務及其他不屬各處、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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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