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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第3條

本署就主管事務,對於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 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報請行政院廢止或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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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