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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 第2條
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第2條
本署對於直轄市及縣 (市) 衛生機關執行本署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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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本署就主管事務,對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報請行政…
第4條
本署設下列各處、室:一、醫事處。二、護理及健康照護處。三、企劃處。四、國際合作處。五、秘書室…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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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醫事處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醫事法令之研擬、解釋及督導執行事項。二、關於醫事人力之規劃、控制…
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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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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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處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國際衛生合作交流與援外政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二、關於國…
第12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文書之收發、繕校及保管事項。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三、關於經費…
第1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特任,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
第1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二人,參事五人,處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四人,職務列…
第15條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
第15-1條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
第15-2條
本署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
第15-3條
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
第16條
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三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
第17條
本署得設疾病管制局、食品藥物管理局、中央健康保險局、中醫藥委員會、衛生人員訓練所及國民健康局…
第17-1條
本署為辦理推動衛生醫療保健國際合作業務,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國外辦事。
第17-2條
本署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置專業警察,協助執行衛生醫療法令。
第18條
本署於必要時,經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
第19條
本署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用專家五人至七人為顧問。
第20條
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21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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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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