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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第17條

本署得設疾病管制局、食品藥物管理局、中央健康保險局、中醫藥委員會 、衛生人員訓練所及國民健康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署為辦理民眾衛生醫療保健、醫務人員實習訓練及醫學研究業務需要, 得於各地區設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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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